如果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所说,胁迫是被禁止的干预的“本质”,。造成伤害本身并非必要。一国可以仅通过提出要求和威胁来干涉另一国的内部或外部事务,如果要求遭到拒绝,则不一定会采取进一步行动造成损害——尽管它当然可以这样做。(例如,在网络领域,非洲联盟、加拿大、哥斯达黎加、伊朗、新西兰和英国的官方立场将威胁(武力威胁或更广义的威胁)称为胁迫干预的形式。没有任何国家说过威胁不能构成胁迫。另见我的AJIL文章,第627-628页)。想象一下,如果与事实相反,乌克兰在2022年2月俄罗斯全面入侵之前屈服于俄罗斯的要求和威胁——即使入侵没有发生,我们仍然会将乌克兰视为胁迫的受害者。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
所有伤害威胁是否都具有强制性,还是只有部分威胁具有强制性?如果是,那么哪些 手机号码数据 威胁具有强制性?换句话说,是否存在一个门槛,威胁或实施的伤害需要跨越这个门槛才能构成强制性?关于这个门槛问题,有三种可能的解读(参见我在《AJIL》上发表的文章,第633-640页)。首先,只有国家明确同意的伤害才构成强制性——但这种极简主义的解读违背了法律规则普遍性的整个理念,各国也并未认可它。其次,只有根据其他国际法规则已经违法的伤害才构成强制性。因此,威胁使用非法武力是强制性的。或者,所谓的人质外交——任意拘留另一个国家的无辜公民,并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人权,以迫使其国家做或不做某事——也是强制性的。或者,违反世贸组织法或区域贸易条约的经济措施,也会超出不干涉规则所规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定的胁迫损害门槛。
第三种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第二种方法的补充——认为即使是合法的损害,如果其对目标国的影响足够严重,也可能具有强制性。因此,一项威胁或实施的经济措施,如果本身合法,但如果其与侵犯受害国内部或外部事务的要求相结合,则会被视为非法干预,成为被禁止的干预。因此,禁止干预不仅会禁止根据其他 Zepp Clarity – “连接最重要的事物”活动 规则已被禁止的行为,还会禁止如果不是出于其目的(即强迫受害国遵守非法要求)而原本合法的行为。
在我看来这种基于严重程度的胁
迫方法在概念上是一致的,即使其结果不如其他方法那么确定。我在《AJIL》一文中解释过,在敲诈勒索类犯罪的背景下,国内刑法通常会禁止原本合法的威胁性或实施性行为,前提是这些行为伴随着不正当的要求。(例如,工会领导人威胁雇主采取罢工行动,以迫使雇主提高员工的工资或其他福利,这合法。但工会领导人以此类威胁迫使雇主只给该领导人加薪或其他腐败收益,通常不合法。)在我看来,国际法学者常常陷入(合法的)报复措施和(推定非法的)报复/反措施之间的僵化二分法。根据实施此类行为的理由,禁止干预完全有可能涵盖原本合法的行为,包括经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