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许多保留意见,在针对高级国家官员的资产冻结问题上,均可比照重申。简而言之,先验地来看,没有理由认为与法院诉讼程序的必要联系仅适用于国家豁免,而不适用于“个人”豁免。这一观点得到了以下事实的支持:外国官员的豁免权本质上源于国家豁免权(并力求防止规避后者的规则)。例如,值得关注的是,国际法协会2001年关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豁免权的温哥华决议如何区分“不可侵犯”和“外国法院管辖豁免”,无论是在“刑事事项”还是在“民事和行政事项”中。最后,鉴于缺乏与“法庭诉讼”的联系,可以再次争辩说,针对高级国家官员的 亚洲数据 资产冻结不会触发(也不会违反)国际豁免规则。
常规的“不可侵犯”规则似乎
也不会对冻结高级国家官员的资产构成重大障碍,因为这些规则仅适用于特定类别的国家官员,主要是外交人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和“特别使团”成员(《特别使团公约》第30条)。即使这些条约条款中规定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延伸至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这可从1958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第28条草案的评论中推断出来),其适用范围显然有限。因此,特别使团成员(及其财产)仅在其任务期间受到保护。
此外,高级国家官员的习惯法不可侵犯性通常依据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的思路进行解释。具体而言,习惯国际法似乎仅赋予高级国家官员(及其私人财产)在国外进行正式访问期间的不可侵犯性(至少对于国家元首而言,在私人访问期间也同样如此)(参见Watts和Foakes等案)。然而,在当前情况下,(高级)国家官员访 女性在电影业中的角色 问第三国期间(住所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最终无关紧要,因为非联合国金融制裁通常是在目标官员在其本国时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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