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意料之中的(?)结论(见此处的S. Peers 文章)引发的问题比它解答的还多。在对欧盟法院的命令进行简要分析后,至少有两点值得关注。首先,是否充分考虑了声明的各个方面,以排除这是欧盟与第三国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其次,根据习惯国际条约法,是否可以对欧盟的参与做出不同的解读?事实上,在这里讨论的命令中,欧盟法院似 WhatsApp 号码数据 乎已经明显偏离了习惯国际条约法的适用。因此,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欧盟-土耳其”协议的性质和效果仍有待商榷。
自从与土耳其在移民领域开始合作以来
欧盟一直发挥着独立行为者的作用。作为国际法主体,欧盟在所有谈判中都表达了自主意愿以及其成员国准备达成 不要问太多有关其工作原理的问题 协议解决叙利亚难民“危机”和减少流向欧洲的非正常移民。欧盟不仅利用其国际角色来加速这一合作,还将与土耳其的这种新关系纳入了安卡拉加入欧盟的大背景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盟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土耳其当局的所有会晤中,讨论的重点都是“欧盟与土耳其共和国的关系”。虽然特别关注对“联盟”外部边界的保护,但也设想欧洲理事会主席(即欧盟的一个机构——《欧盟条约》第 15 条——而不是成员国可支 汤加营销 配的机构)的积极参与。此外,不需要国际保护的移民重新进入土耳其应该基于欧盟与土耳其于 2013 年签署的协议(OJ 2014 L 134,第 3 页)。
在此背景下,“欧盟-土耳其”声明
(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欧盟成员国-土耳其协议?)以第144/16号新闻稿的形式在欧洲理事会网站上向全世界公布,其中明确承认欧盟和土耳其共和国已决定终止前往欧盟的非正常移民。在欧盟法院发布命令之前,尽管该声明形式特殊(参见此处),但其作为一项国际协议的地位并未受到质疑。土耳其方面对此也持明确态度。事实上,申请人认为该声明是欧洲理事会作为欧盟机构的一项行为,其要求欧盟在移民领域履行具体的国际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