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退出欧盟-土耳其声明

命令显示,“欧盟-土耳其”声明的性质在欧盟法院内部存在争议。法院询问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和委员会,2016 年 3 月 18 日的会议是否达成了“书面协议”,以及声明中所述的义务是如何谈判并最终达成的。有趣的是,欧洲理事会否认欧盟当时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18 条或 1969 年 5 月 23 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1)(a) 条缔结了协议或条约。它认为该声明是土耳其与欧盟成员国在“国际会议”期间“国际对话的成果”。反过来,对于委员会来说,该声明计划采取“未来”措施,仅表现出政治承诺,而不会产生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欧洲议会法律部 电报数据库 门在 2016 年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然而,对于委员会而言,这次接触似乎直接涉及欧盟,因为欧洲理事会主席和委员会主席都参与了这场“政治”谈判。

 

欧盟法院认为欧盟-土耳其声

 

明并非欧盟的国际协议,其依据是需要了解“是否有欧盟机构试图缔结该国际协议”。然而,在试图确定该协议的起草者时,法院优先考虑了这些所谓起草者的观点,而非声明本身的内容。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欧盟法院采

 

取此种做法,无视了关于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参见《维也纳公约》第31条),因此未能“按照其用语的通常含义”解释该声明。尽管法院已在其他场合援引过这些规则(例如,欧盟法院,2016年12月21日,理事会诉波利萨里奥阵线案,C-104/16 P,第86页),但其理由似乎旨在将欧盟排除在“欧盟-土耳其”协议之外,从而阻 行政助理 – 社交媒体协调员/数字营销助理 止法院本身审查该协议。

从2016年3月18日第144/16号新闻稿中可以明显看出,该声明是“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与土耳其会晤的成果。会晤结 汤加营销 束后,“欧盟”与该第三国就一系列共同义务达成一致。尽管这些表述暗示了欧盟的积极作用,但欧洲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简化措辞,以便“公众”能够理解该新闻稿。然而,“欧盟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词的使用并无复杂之处。尽管如此,欧盟法院仍然承认,欧盟新闻部门使用该措辞不当,将该声明的性质从欧盟协议转变为国家间“无限期”的承诺。与此同时,法院依据一些准备文件(例如,欧盟理事会“行政”总司“礼宾处工作计划”的说明),将欧洲理事会排除在外。法院认为,该声明并非在“该机构会议期间”决定,而是在与土耳其讨论移民问题的平行“国际峰会”结束时决定。因此,法院试图区分作为“国家集团”的欧盟成员国及其所属的组织,从而完善了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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