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其他解读吗?

因此,欧洲理事会并未通过“以欧盟名义与土耳其政府缔结协议的决定”。由于与确定其管辖权无关,欧盟法院并未明确指出2016年会议期间达成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法院仅表示,“即使可以非正式地达成国际协议”,该声明也属于国家间协议。

 

与欧盟机构的观点相反

 

根据欧盟法院的假设,与声明的“背景、目的和范围”相关的几个要素支持这样的观点:在 2016 年 3 月 18 日的会议期间 VB 数据库 达成了一项国际协议,并且该协议(也)对联盟具有约束力。

众所周知,国际协议也可以采取口头照会或新闻稿的形式(见国际法院,《卡塔尔与巴林之间的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1994 年 7 月 1 日),但该声明并未就如何管理土耳其和欧盟之间的移民流动达成一般性妥协。它也没有推迟后续就详细协议进行谈判。因此,欧盟机构认为该声明仅仅是一项政治承诺,这与最终商定的义务的性质不符。原因在于该声明的内容及其所用语言的通常含义。由于确定了一些操作要点,该声明确实旨在对各方产生法律效力。

这对于欧盟来说显而易见

 

事实上,这些法律效力不仅针对作为主权实体的成员国,也针对联盟,联盟已被明确要求执行该协议。换句话说,成员国旨在通过欧洲理事会约束欧盟作为直接参与管理“移民危机”的国际组织。正如欧盟委员会所报告的,欧洲理事会在其 2016 年 12 月 15 日的会议上“重申其对“欧盟-土耳其”声明的承诺”,以保证其“全面和非歧 编码对孩子有好处吗? 视性地实施”,并“批准了为此目的制定的联合行动计划”,这并非巧合。例如,同样重要的是,希腊当局将该声明作为执行个人遣返土耳其的不同法律依据(与其与土耳其的双边遣返议定书以及 2013 年欧盟-土耳其遣返协议并行)。

考虑到条约的习惯国际法以及该命令受到质疑的(罕见)可能性,至少可以概述两种替代解读。

第一种可能性与国际条约对第三方产生的影响有关。首先,即使我们接受欧盟法院对声明作者的分析,商定的义务也涉及欧盟。首先,该声明建立在土耳其和 汤加营销 欧盟已于 2015 年 10 月达成的联合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实施该协议的所有费用均由欧盟资金承担,这是欧盟作为独立自主行为者发挥作用的工具之一。除了现有的为遣返行动提供资金的监管框架外,欧盟还通过以欧盟名义行事的机构参与实地工作。最后,欧盟委员会定期报告该声明的实施情况,表明该声明为欧盟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且欧盟正在与成员国一起参与实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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