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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piniquim 付费流量代理机构已在数字营销市场运营 10 多年,专门创建和管理在线广告活动,充分利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以赢得更多客户并完成更多销售。多边投资法院会存在偏见吗?转向条约缔约方的分析框架
最近,我一直在思考人们对欧盟和加拿大提出的设立多边投资法院的提案提出的一个普遍抱怨,即该提案会对投资者产生偏见,因为所有法官都将由国家选出(例如,请参阅此处的美国律师协会报告和此处的施韦贝尔法官的演讲)。在我看来,这种批评是错误的,因为它混淆了国家作为争端方和条约方的角色。国家在投资条约体系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它们是条 未来几年工作岗位将如何变化? 约方,对其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拥有合法权益;它们是争端方,希望在特定案件中逃避责任。当谈到机构设计问题时,我认为我们需要采用条约方的分析框架,而不是争端方的分析框架。
在特定争端中,投资者可以指定
名仲裁员,而国家可以指定另一名仲裁员。一旦案件提起,争端双方都试图指定与其立场基本一致的仲裁员,这并不奇怪。这往往会导致该领域出现两极分化,仲裁员常常被认为(无论准确与否)要么“偏向投资者”,要么“偏向国家”。这种划分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从争端解决框架的角度来看,投资者和仲裁界成员担心,仅由国家选定的 汤加营销 仲裁庭会导致有偏见的结果。尽管原告投资者和被告国都不会指定负责审理案件的特定仲裁庭成员,但情况仍然如此。
然而,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需要将重点从争端方框架转向条约方框架。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作为争端方拥有某些利益,但当它们作为条约方参与谈判时,情况就截然不同了。条约方是达成原始协议的一方,该协议为投资者提供某些保护,并为国家提供某些保障。在此过程中,它们平衡了作为资本输出方和资本输入方的利益,因为它们要么各自拥有两种利益,因此需要将其内化(欧盟和加拿大就是如此),要么共同拥有两种利益,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协商达成妥协(明确的资本输入方和输出方之间的条约也是如此,但受制于权力不对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