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确定性原则要求刑法足够精确,以便明确哪些行为构成犯罪。该原则旨在防止法律定义不明确和/或过于宽泛,这些法律容易被任意适用和滥用,包括以政治或其他不正当理由针对特定群体。欧盟委员会承认,人们对欧盟同等定义的清晰度、可预见性及其对合法活动的影响存在担忧,但认为总体负面影响“有限”,很大程度上受到成员国观点的影响——这与欧盟自身专家基本权利机构表达的强烈担忧形成了鲜明对比。
由于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
个国家)更多,政治和法律也更加多样化,而且区域法律 TG 用户 保障比欧盟少,因此,在整个欧洲委员会中应用该定义很容易被那些利用反恐法针对政治异议者、民间社会和媒体的国家滥用,特别是在应用欧洲委员会公约中煽动和挑衅的辅助恐怖主义罪行时。
欧洲理事会定义的另一个问题是
尽管所有实际行为都必须“故意”实施,但草案第1(1)(a)-(j)条中的许多多重行为要件是否必须是故意的,,这一点尚不明确。例如,对特定物体的故意攻击是否也必须以危及人类生命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目的,还是只要客观上发生此类后果就足够了。在46个法律体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系中对这些要件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责任门槛的差异,并阻碍跨国合作。
一些实际行为也规定了过低的恐怖主义责任,即第一条第一款第(1)段(a)、(d)、(f)、(g)、(h)、(i)和(j)条。根据最佳国际实践标准,这些责任应仅限于造成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行为。
行为“可能严重损害一个国家或一个国际组织”这一语境要求值得赞赏,因为它将恐怖主义犯罪 作为国际营销人员了解日本(以及本地化营销活动的 6 种方法) 限制为严重行为,但这一要求仅仅承认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可能”),将门槛设得太低。瑞士建议将“可能”替换为“在正常情况下造成严重损害”,以要求更高的损害可能性,确保恐怖主义责任只适用于最严重的案件。“损害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这一表述含糊不清,没有明确损害的性质(物质或无形)和规模,例如是否包括心理影响、政治不稳定或经济损失。目前尚不清楚是否需要对整个国家造成损害,还是即使只对一小部分国家造成严重损害就足够。“基本结构”等术语的抽象性加剧了不确定性,因为它使区分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例如强迫政府或破坏结构稳定)变得更加困难。为了维护法律的清晰性和有效性,起首部分应该更加具体和明确,确保其补充定义的其他要素,而不是冗余重叠。